新闻热点

北京一苹果店遭媒体围访店家拒回复 @ 2013-03-17T13: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苹果
概念:苹果售后维修 , 2013年央视315
这是自去年以来,中消协第3次炮轰苹果售后服务。前两次,中消协点评苹果维修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并向苹果公司递交劝谕函,希望尽快修改涉评条款,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中消协负责人介绍,距第2次点评的发布过去半年有余,“苹果公司一直没有正式回应,涉评的大部分问题也没有改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仍在持续”。
【文汇网讯】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15日称,2012年各地消协组织共受理美国苹果公司产品投诉2170件,其中涉及售后服务的投诉占25.6%,高出家电全行业平均水平7个百分点。主要问题表现在10个方面,包括:部分经销商或维修点存在更换强制留旧件、擅自更换好部件、维修损坏多敷衍、单方判断拒维修等。
中消协炮轰苹果维修“十宗罪” 上海终低头
本报讯(记者 王婷婷) 继去年两度炮轰苹果公司维修条款,连续指出苹果维修条款“五大问题”“十大问题”后,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消协了解到,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全国副省级以上消协共同点评了苹果产品维修十大问题。据了解,2012年各地消协共受理苹果公司产品投诉2170件,涉及售后服务的投诉占25.6%,高出家电全行业平均水平7个百分点。
据不完全统计,二○一二年各地消协组织共受理苹果公司产品投诉二千一百七十件,其中涉及售后服务的投诉占百分之二十五点六,高出家电全行业平均水平七个百分点。从各地消协受理的投诉情况看,售后维修服务方面的投诉,突出体现为部分经销商或维修点存在更换强制留旧件、擅自更换好部件、维修损坏多敷衍、单方判断拒维修、数据损失不负责、维修换新争议大、履行义务不充分、换件欺诈骗客户、检测维修不出据、修理拖延时间长等十类问题。
自去年以来,针对苹果维修条款中的“霸气”,中消协已与苹果公司进行了两次较量,截至目前,距第2次点评的发布已过去半年有余,但苹果公司一直没有正式回应。
另一方面,一直积极向苹果开炮的中消协依然不依不饶,昨日再次联合全国各地消协,矛头再指苹果产品维修的霸王条款,称苹果产品维修仍存十大问题。
另外,擅自更换好部件也让消费者十分头疼。万先生于2012年3月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使用两个月后出现手机扬声器没有声音的情况,万先生6月到当地苹果服务商处进行维修,通过40天左右的维修,不但没把手机修好,一些原有的好零件也被换了。中消协认为,苹果维修商在维修前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维修内容、维修方式、维修价格、使用零部件情况等真实信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维修。如果维修中并无必要进行部件更换,或者消费者不同意更换,经营者不得进行欺骗或擅自更换性能正常的部件以图牟利。
去年6月份,中消协列举了苹果霸王条款“十宗罪”,“炮轰”苹果霸王条款,引起社会热烈反响。昨日,中消协联合重庆市消委会等消费维权单位,再次“炮轰”苹果维修的十大问题,并予以点评,鼓励消费者主动站出来维权。
消协观点: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产品、保证维修质量的义务。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六条规定“苹果的责任仅限于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为经营者免除、减轻自身责任提供了可能,引发了一些消费纠纷。
昨日,中消协联合包括成都市消协在内的全国副省级以上消协,就社会普遍关注的苹果产品维修十大问题作出点评。这次点评,是自去年以来,消协组织与苹果公司就维修不公平的第三次“交锋”。记者从成都市消协获悉,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各地消协组织共受理苹果公司产品投诉2170件,其中涉及售后服务的投诉占25.6%。
这已是中消协和苹果公司的第三次交锋。双方在2012年6月第一次较量,当时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六省市消协发布《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第一次点评后,苹果公司对维修条款和条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但无视大部分内容。2012年8月,中消协再联合全国副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共同发布《再评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就十大问题发布点评意见。时隔半年,苹果公司没有正式回应,涉评的大部分问题没有得到改正。
这项霸王条款也成为中国消费者协会2012年重点炮轰的目标。去年6月19日,中消协与天津、北京、上海等6省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发布《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指出苹果维修合同中存在维修可用翻新件等5大"霸王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除此之外,中消协还指出了苹果的多项“霸王条款”:更换下来的旧配件归苹果所有;如果维修造成产品损坏只赔偿维修款;运输损坏不负责免费维修等等。中消协表示,苹果公司的做法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更正。

 

易发投资 | 首页 |  登录
流动版 | 完全版
论坛守则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条款 | 私隐条款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C) 2025
Suntek Computer Systems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