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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张志熔 @ 2012-08-22T13: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熔盛
概念:熔盛重工收购全柴动力
2011年,熔盛重工新增造船订单为18亿美元,同比2010年的22.6亿美元下滑了20%,而今年造船行情继续低迷,不排除有船东让熔盛重工垫付资金、继续建新船的可能;熔盛重工董事长张志熔近日卷入了“中海油加拿大并购案”的套利投机事件;另外,熔盛重工的借贷额已较高。去年,熔盛重工营收159亿元,截至2012年3月末,熔盛重工负债合计354.8亿元,资产负债率从2010年的71%上升至76%。上述三点原因或让熔盛重工更加希望能手握更多的现金,而不是掏钱收购新公司。
同年4月28日,全柴动力公告称,熔盛重工以投标价21.49亿元中标,双方于4月26日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熔盛重工将受让全柴集团100%股权。因全柴集团持有全柴动力44.39%股权而触发要约收购30%的红线,熔盛重工因此向全柴动力其他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书,拟以16.62元/股的价格收购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55.61%的全柴动力股权,总收购金额为26.19亿元,为此,熔盛重工已经将6.4亿元缴纳给安徽省产权交易所,另有5.23亿元存入中登公司,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根据《证券法》第214条,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从该法条规定看,并不能直接认定熔盛重工的上述中止收购行为存在虚假陈述或其他依法可以处罚的行为,譬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行为,要认定熔盛重工存在法律过错,还必须由监管部门结合全柴动力与该次收购相关的历次信息披露行为,及其实务上熔盛重工是否存在故意延缓收购或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并结合《证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有约束力的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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