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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新规征求意见 @ 2012-07-28T16: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警示 上交所
概念:上交所拟设风险警示板 ,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
7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风险警示板中进行交易的有两类股票,分别为按照《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和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即退市整理股票。其中风险警示股票包括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以及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出现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上交所计划今后还可以对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或者资产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措施,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规定。
为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该《细则》提出,将设立风险警示板,对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实行另板交易。根据《细则》,按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该细则。
意见稿称,上交所将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同时,上市公司股票存在4种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7月27日北京讯 27日,上交所就《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就风险警示板交易细则征求意见,按照上交所的设计,未来退市整理股票将冠以“退市”标识,而风险警示股票的股价涨幅限制为1%,跌幅限制5%。
和讯股票消息上交所27日发布公告拟推出风险警示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其中,意见稿表示,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上述买入数量限额。 会员应当对其客户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 请在这里发表您个人看法,发言时请遵守法纪注意文明。
另一个修改重点在于,关于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的修订,两家交易所的新上市规则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包括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全天停牌、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1小时停牌;此外,上交所新上市规则还取消了股价异常波动后投资者沟通日的停牌。两家交易所对此的解释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投资者获取信息更加便捷,异常波动1小时停牌所给予普通投资者的缓冲时间已经失去了意义,有时不但起不到警示作用,反倒可能会提示并助推市场的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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