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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只“僵尸股”或年内退市 18只ST股获“放生” @ 2012-07-02T08: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退市制度 方案 完善 上市公司
概念:21年 , 深交易所发布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经济通通讯社29日专讯》深交所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明确B股的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相关指标。 深交所称,有反馈意见提出,应考虑同时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分别设定A股和B股的相关指标。 经认真研究,《方案》规定:(1)本所仅发 ... 观看全文
上证所表示,此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
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本所积极推进退市制度改革。2012年4月29日,本所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0日征求意见截止后,本所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退市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正式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上交所表示,《退市方案》弥补了现行退市标准和程序的不足,通过增加“扣非”标准和30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其次完善了退市标准。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4年改为3年,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三是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非理性现象,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了更细致、更具体的条件,明确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过度炒作。四是保障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继创业板退市制度建立后,昨天,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尽管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多项退市指标,但业界普遍认为,新指标从2012年度才开始计算,使得垃圾股保壳难度降低,退市过程变得更加漫长,“这一刀砍得太温柔”;此外,缺少对中小股民利益的补偿条款。不过,新方案出来后,主板市场的垃圾股必然受到冲击,A股市场在昨天失守2200点后还要承受短暂阵痛。 扬子晚报记者 徐建华
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的监测,有关退市制度的话题一直以来均是投资者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之一,而深沪交易所今日发布新的退市方案之后,更加引起了网络上的舆情热议。大部分投资者及网友,均乐见深沪交易所对退市制度做出了完善和改进,认为其能切实向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向迈进一大步,而完善退市制度将会有利于股市的长期健康发展,也有投资者对退市制度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建议和期望。路透社驻上海记者陆建鑫在微博中称,B股市场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认为单单是B股上市的公司,会比AB股同时上市的公司更加危险。
据本报数据中心统计,自A股设立至今21年,除了因吸收合并以及分立等特殊原因而退市的上市公司外,真正因监管规则而退市的公司只有42家,仅占目前上市公司总数的1.7%,特别是自*ST联谊于2007年12月退市之后,A股市场一直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不过,依据深沪两市的《退市制度方案》,目前至少有41家上市公司已处于退市边缘。
中国网6月28日讯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立顺畅的退市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7个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消息面上,昨日,深沪交易所同时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加上此前发布实施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市制度体系由此全面建立。结合两市方案内容来看,就市场最为关注的具体退市指标,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反馈意见,对此前的退市指标进行了部分修改及新增,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退市指标。《方案》还对重新上市的具体条件予以明确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分别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两市主板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新的退市制度方案正式推出。相对于征求意见稿,退市条件主要做了如下修改:多数意见认为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偏紧,现规定净资产连续3年为负者应终止上市。多数意见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过宽,现改为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
针对市场上长期存在“僵尸”、“空壳”公司等突出问题,《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而对一些绩差公司依靠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损益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上交所《退市制度方案》增加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了更细致、更具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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