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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清:发行债务也是地方政府的权利 @ 2012-06-27T09: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地方政府 举债 发债 自行 预算法
概念: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可行性论证阶段,独立论者便指出,尽管地方政府债券在国外并不少见,移植还是要小心求证,万一“水土不服”难免“南橘北枳”。就目前的地方政府的现状,放任地方政府发债,容易出现偿还风险、道德风险、管理风险。入不敷出、寅吃卯粮,地方政府才举债,收入不足、资不抵债,地方政府又拿什么还?不论以何种方式担保而发行的地方债券,在地方政府债务超过10万亿元的大背景下,偿还风险不言而喻。
贾康建议,加强地方债监管和制度建设,还应积极稳妥推动地方阳光融资制度的形成,使地方政府举债公开透明,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等阳光融资,替代、置换“融资平台”等隐性负债机制,从根本上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融资的透明程度和规范性,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管理;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在融资方面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有利于使地方政府成为地方政府债券的真正债务人,强化地方政府还本付息的主体责任;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的偿付能力,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分配计划报人大审批,有明确的还款来源,这也可以促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良性循环。
2012-06-27■ 本报记者 卢元强 实习生 钱晓俊 发自北京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6420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退回现行规定,专家认为,地方债阳光融资势在必行1../../../PAGE/2012-06/27/01/D010627_B.JPG01国际金融报645 /MPPROPERTY-->
在地方各级财政收支矛盾日趋紧张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否会放开成为此次预算法修订的一大焦点。 据新华社报道,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此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重申现行预算法相关规定说明,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问题上,短期内难有制度方面的突破。而“重申...... 请在这里发表您个人看法,发言时请遵守法纪注意文明。
与此相对的,解决地方债问题的自然是财权下放、权责对等的严格约束下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其实,去年10月中央已经以浙江、上海、广东、深圳4地方政府试行自行发债来为自主发债铺垫,只是除了发债主体改变外,其余均与代发无异,且继续沿用中央财政专户而未设立各地的账户配套,说明中央“兜底”的模式仍未改变。)
201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地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预算法》时,受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扩大蔓延的警示,许多委员倾向于收紧地方政府发债权。今年5月,财政部通知称,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省市仍然是沪浙粤深四地。
《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日前印发,与去年相比,试点范围并没有变化,依旧为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最显眼的变化就要属发债品种的改变,除了3年期和5年期债券外,今年新增了7年期债券。 [详细]
第七,建立偿债准备金,对违规举债严格问责。设立偿债准备金的目的是当地方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可先行从偿债准备金中支付,以减少债务融资风险对地方财政正常运行的冲击。在美国,偿债准备金数额为政府债券发行额的10%,其资金来源于债券发行溢价收入、发债人提供的资本贡献、投资项目收益或信用证收益。在日本,地方政府能以税收收入作为其发行债券的担保,地方政府每年须按照债务余额的1/3提取偿债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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