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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占六成以上 我国将重点规范 @ 2012-06-08T18: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闲置土地
概念: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
《经济通通讯社记者俞瑾7日报道》国土部出招整治“囤地”,自7月1日起,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将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国泰君安国际地产业分析师余立峰接受《经济通通讯社》访问时表示,新规明确界定“闲置”的定义,杜绝此前开发商分很多年“龟速” ... 观看全文
“之前跟部里调研组去检查,好多项目都会在房子打完基础后停工,在象征性地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后,把地块晒在一边,这样国土部门就不能说是囤地,但确实将工期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后了。”一位国土部下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介绍说。因此尽管此前也规定了土地闲置满一年但不满两年,需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但由于一般土地出让合同只规定了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但这期间究竟如何进展,均无从界定。
《办法》指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按照原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修订后规定显示,“20%以下”改为“20%”,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首次明确,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闲置土地顽症难医:国土部酝酿“狠招儿” 土地闲置满两年无偿收回]
顾海波说,各地的闲置土地存在着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远非国土部一方就能协调好的。“闲置土地难查清的主要原因就是,地方土地财政与地方GDP增长紧密相关,国土系统难有大作为。”顾海波说,解决囤地禁而不止,需要发挥多个部委的作用。
·国土部:闲置土地满一年按地价20%征收闲置费
国土部出台新规打击“囤地”行为,成为今天各方关注的一个话题。昨天,国土部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其中指出,如果开发商“囤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办法将于下月1号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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