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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圈定三类人 @ 2012-05-23T21: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内幕交易
概念:最高人民法院5月22日 , 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6月1日
    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内幕交易行为形成震慑,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场情绪。沪深证券交易所启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投资者对债市扩容可能分流股市资金的担忧,也对沪深股市双双调整有影响。
据了解,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通过对有关案件的研究和分析,当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二是专业性强。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三是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时两年调研后联合起草并审议通过该司法解释。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该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典型特征对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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