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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六月起施行 @ 2012-05-23T09: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内幕交易 最高法
概念:最高人民法院5月22日 , 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6月1日
    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公布了黄光裕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和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等2个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内幕交易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通过对有关案件的研究和分析,当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二是专业性强。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三是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时两年调研后联合起草并审议通过该司法解释。
孙军工指出,《内幕交易解释》的出台,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司法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已经通过,但是还需要走一些程序。"上述负责人称,这项司法解释将成打击内幕交易的强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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