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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遭议_最高院:审慎处理 @ 2012-02-15T06: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吴英
概念:最高法院死刑
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的监测,对于吴英判以死刑是否恰当的讨论,成为新年假期互联网上的热门舆情话题。许多企业家、律师和媒体人在微博上表示,吴英至少罪不至死,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刀下留人”。不少人也提到,吴英案本身就还有一些疑点尚未厘清。还有一些意见则着眼于,民间强烈的舆情会否影响司法独立,最终影响司法公平性?
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日前,就“吴英案”审判过程中社会关注焦点问题,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表示,吴英构成集资诈骗。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新唐人2012年1月27日讯】继药家鑫、李昌奎等死刑案之后,近日吴英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再次引起不少非议。除了审判程序、罪名界定以及“非法集资”罪名本身的正当性之外,吴英案的死刑判决比药、李两案更不妥当,也更显示了废除死刑——至少废除某些死刑——的必要性。和上述两案不同的是,吴英并没有对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造成暴力伤害,因而也没有产生巨大的民愤;即便“集资诈骗”罪名成立,也只是伤害了11个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并导致他们的资金未能存入合法的银行,从而对国家金融调控产生不便,但是仅此似乎远不足以上升到“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的高度。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显示,一些地方法院对国人的生命不够尊重。
吴英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最高法院已受理吴英案死刑复核,将依法审慎处理*
这本是一起典型的高利贷借贷双方面临高风险的案例,但法院却以非法集资罪判处吴英。如果我们把吴英案同2008年底内蒙古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的陈相贵等人的“万里大造林”非法集资案相对照,便不难发现,两案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有本质的不同:在陈相贵案中,被告人陈相贵的造林公司与成千上万的广大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受害人允诺,把钱交给公司便可以帮助他们造林获取利益;而在吴英案中,把钱交给吴英的人数极为有限,只有11人,而且从一开始,双方建立起来的就是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的金额、还款期限、贷款利息都有明确约定。透过陈相贵案及其类似案件不难看出,非法集资罪犯把钱搞到自己手里的基本手段是利用经济学所谓的信息不对称原理进行诈骗,钱到手后既不可能产生允诺的效益,也根本就没有打算归还。而在吴英案中,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诈骗事实,11名高利贷者对于吴英借贷资金做什么是非常清楚的,引起双方矛盾的是由于巨大利益诱惑形成的巨大借贷风险。如果吴英利用借来的钱倒腾土地或做其他买卖成功,她也会如约还本付息。在吴英之前,采取同样手法做成买卖的浙江商人早有先例,吴英并非始作甬者。总之,吴英案是一起简单的高利贷案件,只是涉案金额太大了。如果只有几百万元或者至多几千万元,吴英倾家荡产能够扛得起来,或者那11位放贷人即使赔了也能赔得起,也不至于搞成司法案件,公检法机关即使知道也不会介入,因为这类借贷关系在浙江省及其他地区决非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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