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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承诺审慎覆核吴英死刑 浙二审判决全国争议 舆论吁“刀下留人” @ 2012-02-15T04: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吴英
概念:吴英集资 , 最高法院死刑
截至本文完稿时,故事的悬念还在,主人公吴英还活着,还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结果。广大学者、媒体、民众都希望“刀下留人”,但是这一幕能否出现还是未知数。不管结局如何,“吴英案”都在向世界讲述这个时代中国的故事,其中有个人的喜、怒、哀、乐,也有一个国家的荣辱与兴衰。
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日前,就“吴英案”审判过程中社会关注焦点问题,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表示,吴英构成集资诈骗。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新唐人2012年1月28日讯】吴英被判死刑,社会上表达了不同的声音。民间评判的主要是:吴英的罪,即使确凿,也不致于非要死刑不可,与那些动辄贪污几千万、几个亿、几十个亿或上百亿的鲸吞贪官来相比,量刑的不公正似乎显而易见;她的罪名是否完全如判决书上所写,也似乎可以商榷;吴英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罕见的官员联名上书要求法院判其死刑,没有心惊胆颤的害怕,那会做出这样反常的举动,;吴英案,内幕黑暗深重,有人急于置她于死地,等等,等等。司法审判的不公,已久为百姓诟病,在中国亲历过民事、刑事官司的斗民,对此可能都有不同程度的感受。
吴英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最高法院已受理吴英案死刑复核,将依法审慎处理*
曾子墨:2011年4月,我们曾赴浙江东阳市采访,制作节目《吴英的罪与罚》,当时,浙江女富豪吴英案二审开庭结束,吴英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父吴永正表示对此难以理解,希望媒体为其呼吁。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律师一直为她做无罪辩护。2012年除夕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突然开庭,维持原判,舆论哗然。此时,吴英的最后一线希望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其父吴永正来京奔走。
高利贷在中国的历史几乎同文字一样长,但历来因其残忍并残酷而名声狼籍,臭名昭着,但发展小商品经济又离不开它。所以,最晚从商鞅变法起,放高利贷的人就在社会地位划分(即士农工商)中被官府定格在末位了。在高利贷的传统中,债务人“玩儿钱”失败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的基本态度和对付手段历来是:轻则倾家荡产,重则致残致死。否则,债权人的权威,更为实质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维护。从吴英案的相关报道中可知,高利贷债权人仍然秉承了这个传统,包括吴英本人在内,被放贷人软禁释放后不藏不逃,也是秉承了高利贷债务人敢做敢当的传统。但发生在21世纪初叶的吴英案又与中国传统的高利贷案件稍有不同,即要处死债务人吴英的不是放贷人及其打手,而是作为国家机器的人民法院。这样,就发生了本文开篇指出的法理问题,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中国,法律承认高利贷合法么?在高利贷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公检法机关要坚定不移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么?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在吴英案中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理所当然。但是,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至少是模棱两可的,那么,还是刀下留人!这里也顺便指出,有的经济学家一方面为假民间借贷之名的高利贷评功摆好,另一方面又找出各种理由替吴英鸣冤叫屈,实在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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