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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获批地方债试点2011年发债额度69亿元 @ 2011-10-22T10: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发债 地方
概念:
这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此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一研究人员就表示,“自行发债造成的融资成本增加,可能导致东部地方财政状况良好,发债相对容易;西部地区财政基础薄弱,发债困难,进一步加剧地区差距。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成为发债主体,中央政府可能不再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担保。因此,如何约束地方政府按要求履行偿债义务,控制地方债违约风险,是自行发债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最大阻碍。”但在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看来,试点自行发债则可以变堵为疏,规范地方政府的财权,使其和事权相顺应;让地方政府阳光融资,减少隐形债务。
在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两年后,今年年初,财政部开始研究考虑“让地方自行发债”,此时上海市向财政部申请发债额度的同时,也申请了2011年自行发债的试点。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认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两大正面影响:首先,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地方政府投资资金上的压力,保障房和其他基础设施也可以获得新的资金来源,这有利于推进保障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其次,该项政策也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因为以往地方政府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土地财政和银行贷款。在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若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地方政府只能向银行贷款,如果所投的项目收不回投资,最后可能会造成大量坏账,这就把风险都转移到了银行体系身上。
据新华社10月20日报导,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同时,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国务院同时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由于此次试点的地方债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表明根据本次地方债试点办法发行的地方债仍有中央政府担保,债务本身不存在违约的风险,本次改革向是向自主发债的过渡。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财政部给出的框架是:按照国务院核定的发债规模和期限结构,由地方搭建政府债券融资平台,直接发行债券,直接向投资者支付债券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去年3月,广东省第一次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预算。当时有媒体质疑公布的信息太过简略,外界关注的地方债务问题更是没有涉及。冯海波表示,地方政府实际上一直以包括地方融资平台在内的各种方式发债,放开地方政府发债是迟早的事情,继续限制地方发债并没有什么意义。在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的情况下,限制地方政府发债不过是关门开窗的事情。现在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意味着将原来并不透明的地方债务纳入到财政预算,将其公开化。
此次尽管浙江已经试点自行发地方债,但业内人士认为“在全国放开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地方自主发债还需要一些工作要做,如需要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操作性文件。同时,地方政府的资产、财政状况也应公开透明,并建立政府的资产负债表,通过市场和公众的监督规范地方政府发债。
大陆财政部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知名经济学家、北师大教授钟伟表示,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将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为房地产调控的长期化制造条件。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对地产股是利空,对银行股则可以利多解读。
传闻中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计划终于尘埃落定。据中国财政部昨 (20) 日下发通知,国务院已批准相关试点计划,允许部分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债券。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成为内地首批获自行发债试点权的地区。同时,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财政部制定《2011 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作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明报专讯】国家财政部昨日宣布,批准上海、深圳、浙江、广东四地作为自行发地方债试点省市,即日生效。试点省市将有权管理每年债券发行额。学者认为,中央今次下放发债权力予地方政府,除了解决地方政府收入匮乏外,也是为了降低地方融资平台债台高筑可能引发的银行坏帐风险,确保金融安全,而选择上述省市作试点,是考虑到这四个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财困情况不严重,地方发债制度能更易获得成功。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此次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无疑将更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地方政府发债要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随着试点的逐渐推开,还应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例如规定地方债的用途是什么,如何监管等。
相关专家表示,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区别在于,自行发债是指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例如发行规模,怎么利用,未来偿还等。而自主发债是指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自主、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部分自负,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与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也是一种准备。
财政部正式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虽然地方自行发债,并不代表中央放手不管,发债仍然在中央政府的调控范围中,并非任由地方政府随便发。
为有效化解地方财政风险,寻找新的地方举债路径,近几年,我国对地方发债模式进行了探索,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一定调整,这次将发债模式从中央代理变为自行发债很有意义,更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试行地方自行发债,可以引导地方政府逐渐规划自己的债务管理流程,优化债务结构,如果在风险控制预警方面能增加诸如提高透明度等措施,自行发债的积极效果会更好。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的发债应该遵守适度、从严、法治化的原则,提高立法的层级,要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
财政部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通知,容许试点省市发债,限期分为三年和五年,占发债规模各一半;发债额度每年批一次,不得转到下一年;发债集资所得由财政部代还本金和利息。通知又指出,试点省市,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流传多时的“广东、浙江等地年内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消息,终于在昨天下午得到证实。据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财政部还制定并同时公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地方政府今年内可实施自行发债试点。这是财政部昨日发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透露出来的信息。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这一方面说明年内地方偿债压力的确大,另一方面也暗示城投债风险已大降。据公开资料,浙江省财政厅厅长钱巨炎稍早前指出,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省级不留,全额用于市、县,重点用于完成在建项目,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对于此次获准自行发债试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相当谨慎,该人士表示,目前该委员会也是刚获知此消息,还没有具体的发债安排。同时,该人士还强调,虽然深圳获批自行发债试点,但要开展发债工作,需要经市人大等批准,要做很多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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