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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金管局证监将严管场外衍生品,年底谘询 @ 2011-10-18T10: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场外衍生工具 监管 交易
概念:
两个监管机构建议,场外衍生工具交易须经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结算,市场须向金管局设立的交易资料储存库,汇报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资料。上述强制结算及强制汇报规定,最初仅适用于某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但在进一步谘询市场后,适用范围将扩大至其他产品类别,例如股票衍生工具及其他利率衍生工具。
香港金管局与香港证监会今日发表联合咨询文件,提出有关香港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议。相关建议是为了回应G20集团在09年9月提出的承诺,要求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工具合约最迟应该在2012年底前按照适当情况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买卖,并通过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结算。此外,场外衍生工具合约应向交易资料储存库汇报,而非中央结算的合约应符合较高的资本规定。
有关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去年12月监管机构首次公布框架,至今筹备已近一年。昨日金管局与证监会发表联合谘询文件,建议新设交易及汇报两个机制,首阶段适用于利率掉期(IRS)及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NDF),但当局表示,在进一步谘询市场后,适用范围或扩大至股票衍生工具及其他利率衍生工具等产品,如累计股票期权(Accumulator)。金管局及证监会将分别管理银行及证券行的相关交易活动。
在新制度中,金管局将负责监察及规管认可机构的场外衍生工具活动,而证监会将负责监管并非为认可机构的其他人士所进行的同类活动。市场应向金管局设立的交易数据储存库汇报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数据,初期只适用于某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今后有可能扩大至股票衍生等及其他利率衍生工具。
(香港)投资银行业务董事总经理温天纳表示,香港的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主要针对有对冲需要的一些大户、机构投资者推出。随着人民币跨境交易越来越多,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规模会放量增长,对其提出监管可减少买卖投资方对市场的干扰。不过,早期的监管目标主要还是针对持牌银行、持牌券商发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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