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泰科技, 02228.HK - 公司概览 |
集团主席 |
- |
发行股本(股) |
2,329,000,000 |
面值币种 |
港元 |
股票面值 |
0.1 |
行业分类 |
纺织及制衣 |
公司业务 |
集团在股份暂停买卖前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无纺布及其他种类的非织造材料。集团透过四个分部经营业务。非织造材料分部从事制造及销售无纺布及其他种类的非织造材料。再生化纤分部从事制造及销售由循环再生物料所造的化纤。耐高温过滤材料分部从事制造及销售耐高温过滤材料。木薯干贸易分部从事木薯干进出口。 全年业绩: 根据不完整的账目及记录以及公司及董事可得的账目及记录,以及上文披露的其他因素,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并无录得收入,但利息收益为人民币43,000元,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人民币33,000元增加30.3%。集团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净亏损约为人民币16.2百万元,较集团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净亏损约人民币22.9百万元减少29.3%。 业务回顾 股份暂停买卖及复牌情况 股份自2016年8月15日下午3时17分起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暂停买卖。 于2016年8月22日,公司公布粘为江先生挪用资金,而粘为江先生已承认挪用有关中国附属公司的部分资金,但拒绝披露进一步细节。由于挪用资金,董事会无法确定集团是否能够履行其还款义务,诸如偿还到期应付的银行贷款或应计利息。 于2016年12月14日,联交所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将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第一阶段,因为联交所认为(其中包括)公司未能维持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足够水平的业务运作或资产以支持继续上市。 由于在除牌程序第一阶段届满前并无提交复牌建议,联交所已将公司自2017年6月26日起列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直至2017年12月25日届满。 于2017年11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送达清盘呈请及有关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的传讯。有关该传讯的聆讯已于2017年11月14日进行,而开曼群岛大法院(「大法院」)已发出令状,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104(1)条委任苏文俊先生、庄日杰先生及Simon Conway先生(均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作为公司的共同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 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届满前并无提交复牌建议。联交所已将公司自2018年1月24日起列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直至2018年7月23日届满。根据联交所发出日期为2018年1月12日的函件,公司须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以满足以下复牌条件: (a) 证明具有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的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 (b) 就粘为江先生挪用资金一事展开适当调查,并披露调查结果、评估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及采取适当补救措施; (c) 撤销或驳回针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清盘呈请(如适用)及解除临时清盘人; (d) 证明并无有关管理层诚信的合理监管顾虑; (e) 刊发所有尚未刊载的财务业绩及回应任何核数保留意见;及 (f) 向市场公布公司的所有重大资料。 建议重组 于2018年5月16日,公司、Pyrrho Management Limited(「Pyrrho」)与临时清盘人(统称为「订约方」)就(其中包括)建议重组订立重组框架协议(诚如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5日、2020年5月15日及2021年8月26日订立的补充协议所补充)(「重组协议」)。根据重组协议,公司须实行建议重组,包括但不限于(i)资本重组;(ii)收购事项;(iii)清洗豁免;(iv)公开发售;及(v)债权人计划。 于2018年7月9日,公司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复牌建议」),以便恢复公司股份在联交所买卖(「复牌」)。复牌建议的基础为一项重组协议,其中包括由公司建议收购一家专注在香港及台湾的黄金地段租赁住宅、商业、零售及酒店物业的目标公司集团(「目标集团」)。根据上市规则,该收购事项构成公司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涉及公司新上市申请的反向收购。 复牌建议亦载列有关满足复牌条件的详细计划,包括: (i) 目标集团的建议收购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须直接或间接具备足够业务运作水平或具备足够价值的有形资产及╱ 或无形资产,以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潜在价值保证发行人的证券继续上市。复牌后,公司将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关于业务运作(由往绩记录溢利证明)及资产(由资产净值及其性质证明)的规定; (ii) 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3日向联交所提交调查报告,并刊发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的公告,以披露有关挪用资金的主要调查结果。将委任一名内部监控顾问检讨公司及目标集团的内部监控程序,目标集团将成为复牌后公司唯一运作附属公司; (iii) 经债权人计划的债权人批准及复牌建议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完成后,临时清盘人将就针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清盘呈请向开曼群岛及香港的法院申请在复牌前解除其职务;及 (iv) 公司所有现任董事将于复牌前辞任,并将委任可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新董事。 于2018年9月21日,联交所同意容许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或之前提交有关复牌建议(但并非任何其他建议)的新上市申请。有关复牌建议的新上市申请已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予联交所。于2019年11月26日,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经更新的新上市申请。 于2021年5月31日,联交所上市科通知公司,其拟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建议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取消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要求出席上市委员会听证会,以向上市委员会成员作出有效陈述(「公司要求」)。 于2021年6月11日,上市委员会决定拒绝公司要求并取消公司的上市地位(「除牌决定」)。 于2021年6月23日,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2B章向上市(覆核)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出正式要求覆核除牌决定。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聆讯于2021年9月28日举行。于2021年10月6日,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取消公司股份于联交所之上市(「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 公司认为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并无合理理由,经考虑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2日向联交所提出正式要求,要求上市上诉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覆核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截至本业绩公告日期,上市上诉委员会仍在覆核和处理公司之正式要求。 业务展望: 公司董事会在其专业顾问协助下,已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及新上市申请。当复牌建议成功实行时,将会达到(其中包括)以下目的: • 按公司债权人的同意,集团所有现有资产将转移至根据债权人协议安排的条款成立的一家特别目的公司,以实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根据债权人协议安排,公司所有负债获全面解除; • 于证监会授出清洗豁免时,Pyrrho或其代名人将毋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1条就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 • 公司将全资拥有目标集团,而该集团专注在香港及台湾的黄金地段租赁住宅、商业、零售及酒店物业,具备成功往绩,符合联交所的新上市规定;及 • 在联交所批准公司股份恢复买卖及新股份在联交所买卖后,临时清盘人将获解除。 为股东及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著想,公司将在其专业顾问的协助下继续与目标集团合作,以期从有关监管机构获取所需批准以实行新上市申请,使股份可恢复买卖,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尤其少数股东)的利益。 |
资料来源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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