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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乳粉生产许可标准:所有环节可追溯 @ 2013-12-26T03: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婴幼儿 乳粉 奶粉
概念:总局12月25日 , 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生产加工过程主要有三种工艺,一是湿法工艺,用生鲜乳或者全脂乳粉回溶形成液体,加入各种辅料,经干燥制成粉状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二种是干法工艺,把所有原料都用干法进行混合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三种是干湿法复合工艺,这个工艺是在我国乳制品、乳粉和婴幼儿乳粉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
通知要求,经营者要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着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经营企业要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基粉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不在同一厂区的,要一并组织审查;不在同一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增加对基粉管理制度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基粉规格和相关企业名称。对该类情况,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接连出台《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一司副司长马纯良曾于公开场合就《审查细则》的修订表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研究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包装的管理办法,婴幼儿乳粉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一系列管理制度,按照这些规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此外,相关部门也将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检,对企业生产市场销售的乳粉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检,向社会公布结果。
《意见》还指出,突出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首负责任。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规明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氢化油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建立实行质量(品质)安全授权人制度,承担产品放行的责任。新细则还统一婴幼儿乳粉分段标准。
马纯良表示,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要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一并组织审查。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查,同时增加对基粉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的审查,确保基粉的品质安全。基粉仅限于集团公司内部的工厂使用。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局分别发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证书副页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规格及其工厂名称。对基粉工厂发放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基粉的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本报讯(记者杨滨)如果药店曾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过,那么将不能销售婴幼儿奶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为药店卖奶粉设定了门槛。通知提出,药店应设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销售,要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进行管理。
国家食药监总局今日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乳企乳粉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审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今年8月,国家食药监总局曾公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国家食药监总局还公布了128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国家食药监总局将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再审核再清理和产品信息备案工作。
根据上述通知,其中对行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实施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许可。“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现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范围、要求和程序等,对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并纳入日常监管,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实施经营条件现场核查”。
目前实施的2010版细则只是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除此之外对管理体系没有更多要求。新版细则参考药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此前实施的2010版细则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各段产品所对应的月龄没有作出明确规范,新版细则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至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至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至36月龄,3段);新细则还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三种生产工艺的基本流程和审查要求。
《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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