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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脉搏】内地公布婴幼儿奶粉9细则 @ 2013-12-25T13: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婴幼儿 乳粉
概念:2013年3月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早公布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许可审查9条细则,全面提高奶粉水平,及严格监管生产和管理。规则要在明年5月尾前全部完成。
姜毓君介绍称,参考药品管理办法,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要求。2010版细则只是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除此之外对管理体系没有更多要求。而实施良好生产规范(GMP),是现代化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是生产质量安全可靠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保证。因此新版细则参考药品良好生产规范,提出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增加验证、清场等规范程序,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HACCP)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实行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一司副司长马纯良曾于公开场合就《审查细则》的修订表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研究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包装的管理办法,婴幼儿乳粉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一系列管理制度,按照这些规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此外,相关部门也将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检,对企业生产市场销售的乳粉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检,向社会公布结果。来源一财网)
姜毓君称,总局组织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是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细则,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要求,规范许可机关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通过提升生产企业的管理、工艺、原料、人员、设备、检验等方面的标准,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基粉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不在同一厂区的,要一并组织审查;不在同一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增加对基粉管理制度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基粉规格和相关企业名称。对该类情况,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意见》还指出,突出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首负责任。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马纯良表示,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要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一并组织审查。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查,同时增加对基粉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的审查,确保基粉的质量安全。基粉仅限于集团公司内部的工厂使用。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局分别发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证书副页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规格及其工厂名称。对基粉工厂发放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基粉的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来源中国新闻网)
细则中规定,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要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记者发现,此次新发布的细则中,对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有更严格的规定和审查,比如对干湿法复合工艺审查规定,对集团公司内部既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又生产基粉的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生产的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对集团公司所属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各省级局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但对于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为观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乳粉品质安全工作的部署,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总局9月底公布的《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分段混乱和生产工艺不明确的情况,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版细则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广州奶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向记者表示,《规定》与国家之前的政策相比更加专业化、更加细致,也更加规范化。“《规定》从婴幼儿乳粉生产的源头开始把控,涉及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使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管更加有据可依,如果企业的产品出现问题也可以找出问题的具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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