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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规上路_陆严打投机妖风 @ 2012-05-23T07: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定价 IPO 发行人 承销商可 证监会
概念:承销商可直接定价 , 证监会修改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新《办法》在IPO定价环节给予券商创新空间。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新《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取这种方式定价应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定价方式,并在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备案后刊登招股意向书。对于定价方式的这一大调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多年来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放松行政管制,推动市场主体自主约束、归位尽责。
5月2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此举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原办法中第十四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即除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据介绍,采用这些方式定价的话需券商事先备案。
4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次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对5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1)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2)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3)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4)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它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5)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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