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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监公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 2012-04-30T09: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新股发行 证监会
概念:证监会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改革要在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此,中国经济时报邀请几位业内专家谈他们对新股发行改革的看法和建议。
银河证券分析师马勇表示,此次证监会发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虽着重于新股发行,但还涉及包括市场定价准则、次新股投资行为、公司业绩预测、代理人行为规范、投资者保护、相关罚则等诸多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改革,体现了监管层对包括新股发行在内的资本市场诸多顽疾改革力度的巨大决心。
除了上述问题,记者在一线的采访中还发现,尽管保荐制度改革的多项措施已然推出,但很多实质性的问题仍然未能涉及。保荐机构究竟是干什么的?如何更有效地提高风险管控?监管层的监管职能如何更透明?“这些重要问题不解决,保荐制度的改革就无法实质性深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也只能停留于花拳绣腿。”有资深分析人士对记者说道。
今年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了新一轮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网下询价对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根据此次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继2012年4月1日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之后,深交所于4月20日晚间发布了《创业板上市规则》,且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酝酿许久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
作为新股发行制度建设具有重要里程碑性质的事件,3月31日开始征求意见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在业内引起热议。据了解,截至目前,各方向证监会提交的反馈建议已经超过2000份。在本周一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专题研讨会上,与会证券公司、询价机构代表畅所欲言,为指导意见的完善献计献策。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座谈会的另一重要话题。郭树清指出,近期,为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沪、深交易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希望大家能够理解。我们注意到一、二级市场价格正趋向协调,一季度新股发行平均市盈率回落至30余倍,4月上旬以来更是降至20倍左右。
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意见》主要从强化信息披露、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抑制炒新以及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多方面入手,继续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这一举措一推出,便引发PE界热议。
新一轮发行改革启动:证监会4月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确定询价阶段引入个人投资者,存量发行扩大股票供给,有条件地取消3个月的锁定期。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剑指新股“三高”,对于股市的中长期健康发展无疑是利好消息。
在目前信用环境下,要防止发行人造假上市圈钱后退市走人,发行人也必须为此提供信用担保。笔者建议,第一,企业要上市,大股东应将其持股托管在承销商处,以这些股份作为承诺不造假上市的担保。如果三年之内发现有造假上市等行为,大股东以这些抵押股份作为赔偿投资者的一个资金来源。第二,《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老股东存量发行转让所得资金可用于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不如将其用途修改为“发行人因造假等而赔偿投资者的一个专项资金来源”。第三,《创业板上市规则》中专门有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而且建立有上市公司的募资托管制度,上市公司、保荐人、托管银行需要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此制度基础上,可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因造假等退市,这些剩余募集资金作为返还投资者的一个资金源。
【郭树清要求上交所完善退市和分红制度】证监会主席郭树清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干部大会上表示,“十二五”期间,资本市场在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等方面承担着更加艰巨的任务。他要求,积极参与和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完善退市和分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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