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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缠扰行为 立法 政府 |
概念: |
政府就立法制约缠扰行为谘询公众,建议骚扰罪的最高刑罚,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若明知所做行为,对其他人造成骚扰、惊恐或困扰,即属犯法;但若果为侦查或防止罪行,有关行为可获免责辩护,但新闻采访不获豁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黄静文说,新闻采访可以用合理 |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天(12月19日)发表有关缠扰行为的谘询文件,就立法禁止缠扰行为的建议及拟议法例的主要内容谘询公众。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黄静文在记者会上说,当局同意法律改革委员的意见,缠扰行为会令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健康、自由和生活质素受到极大影响。 |
政府发表谘询文件, 就立法禁止缠扰行为的建议, 及草拟法例的主要内容, 谘询公众三个月, 在明年中进行意见分析后, 交由下届政府跟进立法工作. 法改会建议, 一个人如果做出一连串行为, 令对方惊恐或困扰, 属刑事罪行. 而新闻采访会包含在“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内. |
政府发表谘询文件, 就立法禁止缠扰行为的建议, 及草拟法例的主要内容, 谘询公众意见. 法改会建议, 一个人如果做出一连串行为, 严重至足以令对方惊恐或困扰, 即属刑事罪行, 但新闻采访活动, 会包含在“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内. 记者协会主席麦燕庭认为, 建议会影响新闻界的 |
政府发表有关缠扰行为的谘询文件, 邀请公众就立法禁止缠扰行为的建议及法例的主要内容提出意见。 有关缠扰行为可以被形容为在某段时间内, 针对某人所做出的一连串令这人受骚扰、 惊恐及困扰的行为, 例如, 在不受欢迎的情况下登门造访、 发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讯、 在 |
港府今日推出谘询文件,建议将缠扰行为列作刑事罪行,香港记者协会对此表示反对,认为有关建议会进一步侵蚀现已受压制的新闻自由,不利传媒披露关乎公众利益的社会问题,亦会削弱市民的表达自由。 记协认为,香港现行法例已可遏止不少缠扰行为,如港府认为应在涉及个人 |
政府就建议立法将缠扰行为定为刑事罪行, 进行三个月公众谘询。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黄静文说, 缠扰行为的定义, 是有人作出一连串行为对另一人造成缠扰, 令当事人感到困扰或惊恐, 最高刑罚为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谘询文件亦建议设免责条款, 包括为防止罪行 |
政府建议将缠扰行为刑事化, 谘询公众三个月, 包括记者采访是否获得豁免。 现时的缠扰行为不易被刑事处分, 政府参考法改会报告, 建议将“ 缠扰” 定作一个时段内, 针对某人做出一连串的骚扰行为, 令对方惊恐及困扰。 例如上门作不速之客、 送出一些对方不欲接收的 |
政府今日发表了有关缠扰行为的谘询文件,邀请公众就立法禁止缠扰行为的建议及拟议法例提出意见。 政府发言人解释缠扰行为可被形容为在某段时间内针对某人所做出的一连串使该人受骚扰、惊恐或困扰的行为。 法律改革委员会在《缠扰行为》报告书中,察悉缠扰行为涉及不同形式 |
政府发表缠扰行为谘询文件,建议将骚扰罪的最高罚则定为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若有人明知所做的行为对另一人造成骚扰,甚至令人惊恐或困扰,即属犯法。被控骚扰罪人士,可以用防止或侦查罪行、在合法权限之下所做,或合理行为作为免责,并认为无必要为新闻采访活动另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