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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 2011-11-01T05: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
概念: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财政部宣布,明天(11月1日)起将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上调,以减轻小企业的税赋负担。其中,营业税起征点上调至月营业额为5,000-20,000元,原起征点为1,000-5,000元。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将上调至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原起征点为2,000-5,000元。
财政部信息显示,中小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已经于2002年起提高过,一是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200元。二是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延长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将明显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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