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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动态】银监会要求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援 @ 2011-10-26T18: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小微企业 银监会 金融债
概念:
银监会昨日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银十条”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包括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
近期,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所引发的企业融资问题引起了多方关注。10月12日,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国务院出台“国九条”加以扶持,其中包含了6条金融扶持政策及3条财税扶持政策。10月24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中国经济的全球机会——2011新浪金麒麟论坛”上也表示,银监会将高度关注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政策支持力度。有关专家评论称,两部门的分别表态,既是对“国九条”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放贷倾斜的有力措施。在政府各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有望较快得到缓解。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发生之后,国务院迅速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国九条”加以扶持。昨日,银监会发文对“国九条”予以了细化,其中,对“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而对应的符合条件的贷款将不计入银行的存贷比考核。这意味着,在整体信贷额度紧张的背景下,监管层在小微企业信贷上“开了一个口子”。
2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对今年5月份印发的被称作“银十条”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进行细化。《补充通知》明确,在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后,则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且获准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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