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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准4地方发债 @ 2011-10-21T03: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试点 自行发债 地方政府 财政部 发行
概念:
【本报记者徐慧敏报道】财政部制订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指出,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帐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办法还指出,该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根据中国现行《预算法》,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发债,地方政府发债由财政部代理。债券到期后,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然后地方政府在向财政部偿还相关款项。
在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两年后,今年年初,财政部开始研究考虑“让地方自行发债”,此时上海市向财政部申请发债额度的同时,也申请了2011年自行发债的试点。
实际上,市场关于地方政府自行或自主发债的猜想,正在越来越接近真实。近日有报导称,财政部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就推出上述试点,首批试点省市或为浙、粤、沪、深四地。
中新网10月20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今天发布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网站昨日披露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是由中央代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启动,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地方政府发债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稳定和规范的发债渠道,逐步向自主发债模式过渡。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表示,该试点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本报记者戴丹长...... 请在这里发表您个人看法,发言时请遵守法纪注意文明。
本报记者此前采访获悉,财政部将首批试点4个地区的自行发债总规模,控制在了300亿元以内。据上述财政部条法司人士介绍,这与每年的3年期债券和5年期债券之和有关系,此次浙江省首发的额度低于其前两年的代发总额。
财政部科研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此前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并非一个概念。”地方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与地方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方式。
至此,上海、浙江、广东三省份和深圳的地方政府债券仍未露面。此前,上海市财政局局长蒋卓庆、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浙江省财政厅厅长钱巨炎接受媒体采访时分别表示,2011年上海、浙江和广东的地方政府债券将试点自行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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