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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乳粉生產許可標准:所有環節可追溯 @ 2013-12-26T03: Back Hot News
Keyword:嬰幼兒 乳粉 奶粉
Concept:總局12月25日 , 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生產加工過程主要有三種工藝,一是濕法工藝,用生鮮乳或者全脂乳粉回溶形成液體,加入各種輔料,經干燥制成粉狀嬰幼兒配方乳粉;第二種是干法工藝,把所有原料都用干法進行混合來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第三種是干濕法復合工藝,這個工藝是在我國乳制品、乳粉和嬰幼兒乳粉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
通知要求,經營者要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櫃台、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要在銷售區域或櫃台、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櫃或專區提示牌,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或專櫃)」字樣。對發現的包裝破損、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經營、登記造冊,並依法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方式予以處置;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經營企業要由專人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專櫃專區的食品安全工作。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明確,對采用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集團公司,基粉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不在同一廠區的,要一並組織審查;不在同一省(區、市)的,由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基粉工廠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聯合審查,增加對基粉管理制度的審查。審查通過後,由工廠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和乳制品生產許可證,並在生產許可證書副頁中注明基粉規格和相關企業名稱。對該類情況,根據集團公司申請,原則上給予3年的整改過渡期。對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其基粉不是企業內部工廠提供的,不予生產許可審查。
    ——1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接連出台《關於禁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公告》《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規定》《關於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一司副司長馬純良曾於公開場合就《審查細則》的修訂表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研究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包裝的管理辦法,嬰幼兒乳粉企業信用檔案管理辦法以及嬰幼兒配方乳粉一系列管理制度,按照這些規定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此外,相關部門也將強化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抽檢,對企業生產市場銷售的乳粉組織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抽檢,向社會公布結果。
《意見》還指出,突出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首負責任。任何企業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新規明定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使用氫化油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要建立實行質量(品質)安全授權人制度,承擔產品放行的責任。新細則還統一嬰幼兒乳粉分段標准。
馬純良表示,對采用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集團公司,其采用濕法工藝生產基粉的工廠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工廠不在同一個廠區的,要對基粉工廠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一並組織審查。對基粉工廠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不在同一個省(區、市)的,由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所在地省級局會同基粉工廠所在地省級局組成聯合審查組進行審查,同時增加對基粉儲存、運輸、使用管理制度的審查,確保基粉的品質安全。基粉僅限於集團公司內部的工廠使用。審查通過後,由工廠所在地省級局分別發證,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在生產許可證證書副頁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規格及其工廠名稱。對基粉工廠發放乳制品生產許可證,在生產許可證副頁中注明基粉的規格和使用的工廠名稱。
本報訊(記者楊濱)如果藥店曾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處罰過,那麼將不能銷售嬰幼兒奶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出《關於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為藥店賣奶粉設定了門檻。通知提出,藥店應設立嬰幼兒配方乳粉專櫃銷售,要參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進行管理。
國家食藥監總局今日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下簡稱《細則》),細則規定: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乳企乳粉生產許可證的換證審查工作,未通過審查的企業,可給予2年的停產整改時間,保留原生產許可證編號。
今年8月,國家食藥監總局曾公布《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3版)》(征求意見稿),與此同時,國家食藥監總局還公布了128家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的名單及相關信息,國家食藥監總局將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的再審核再清理和產品信息備案工作。
根據上述通知,其中對行業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實施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專項許可。「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現行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規定的許可條件、范圍、要求和程序等,對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實施專項審核許可,並納入日常監管,許可項目注明為『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許可管理機關應當對申請人實施經營條件現場核查」。
目前實施的2010版細則只是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除此之外對管理體系沒有更多要求。新版細則參考藥品良好生產規范,實施覆蓋生產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此前實施的2010版細則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各段產品所對應的月齡沒有作出明確規范,新版細則明確嬰幼兒配方乳粉分為嬰兒配方乳粉(0至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粉(6至12月齡,2段)和幼兒配方乳粉(12至36月齡,3段);新細則還規定了嬰幼兒配方乳粉三種生產工藝的基本流程和審查要求。
《關於禁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公告》明確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在國內生產其僅在境外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在國內生產標注為境外企業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購或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直接進行裝罐、裝袋、裝盒,或者改變包裝、標簽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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