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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流動性 @ 2013-10-13T13: Back Hot News
Keyword:銀監會 銀行流動性 風險 管理 流動性覆蓋率
Concept:銀監會10月11日 ,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征求意見
為了使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大陸銀監會昨(11)日公布起草完成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取代不合時宜舊法規。
周五,中國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簡稱《流動性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區別於2009年9月頒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新辦法在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定性與定量方法、與巴塞爾協議的條款對接、流動性管理的針對性等方面做出了革新。
    該辦法所稱的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資金需求的風險。在談到該辦法出台的背景時,銀監會有關人士指出,今年6月份的「錢荒」引起了國內外廣泛關注,就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反映其流動性風險管理未能適應業務模式和風險狀況的發展變化。
經歷了今年6月份令市場心有余悸的「錢荒」後,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管理作出改進,銀行面臨的流動性監管指標比預期樂觀。相比此前嚴格的流動性監管要求,銀監會提出將流動性覆蓋率指標的達標時間延後五年,此與《巴塞爾協議三》一致。銀監會周五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中國銀監會高度重視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工作。2009年,銀監會出台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近年來,銀監會深入分析研究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借鑒巴III流動性標准,在對現行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梳理、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起草了《流動性辦法》,並於2011年10月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同時,銀監會密切
中國銀監會昨日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較2011年文件中的2013年又延後五年,與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風險監測標准》中的2019年1月1日一致。
穩健運行,中國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現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6月銀行的罕見「錢荒」告訴我們,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已經迫在眉睫了。否則,一旦爆發流動性風險,一個存款支付擠兌潮就有可能引發全面性金融風險。對此,絕不能掉以輕心。
銀監會為此也同步公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草案,主要包括:下調非業務關系存款、與人行進行擔保融資的流出率;提高業務關系存款的認定標准;增加對衍生產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與覆蓋;明確允許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降至100%以下。
銀監會公開征求 《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意見
第二章「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和定性要求,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統等各項基本要素,用單獨成節的方式分別進行了規范。同時,從現金流測算分析、風險預警、限額管理、融資管理、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壓力測試、應急計劃、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並表和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各個方面,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方法提出了具體要求,促進銀行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
銀監會表示,起草《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的目的,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促進商業銀行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合理匹配資產負債結構,增強商業銀行和整個銀行體系應對流動性沖擊的能力。起草《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的基本思路是:針對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構建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相結合、中外資銀行監管要求相結合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
銀監會表示,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並適時發布。「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許多銀行盡管資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動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場也出現了從流動性過剩到緊缺的迅速逆轉。今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階段性流動性緊張、市場利率快速上升現象,引起國內外廣泛關注,也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反映出流動性風險管理未能適應業務模式和風險狀況的發展變化。」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說。
新華網北京9月26日電(記者蘇雪燕、劉詩平)中國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26日表示,股份制銀行未來必須高度重視信用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同業或負債業務的合規風險問題。閻慶民說,銀監會將進一步細化「8號文」關於理財業務規模控制、期限錯配、風險防控方面的監管措施。
中國銀監會10月11日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流動性辦法》),要求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較2011年版征求意見稿明確的2013年又延後5年。這與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風險監測標准》以及其中明確的2019年1月1日一致,亦與中國自今年初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2018年底前達標的時間節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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