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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將修改完善《流動性辦法》存貸比75%紅線未取消 @ 2013-10-12T11: Back Hot News
Keyword:港股 恆指 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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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為此也同步公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草案,主要包括:下調非業務關系存款、與人行進行擔保融資的流出率;提高業務關系存款的認定標准;增加對衍生產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與覆蓋;明確允許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降至100%以下。
周五,中國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簡稱《流動性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區別於2009年9月頒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新辦法在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定性與定量方法、與巴塞爾協議的條款對接、流動性管理的針對性等方面做出了革新。
征求意見稿稱,在過渡期內,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在過渡期內,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對於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銀監會表示,該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同時廢止。
中國銀監會高度重視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工作。2009年,銀監會出台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近年來,銀監會深入分析研究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借鑒巴III流動性標准,在對現行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梳理、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起草了《流動性辦法》,並於2011年10月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同時,銀監會密切
《流動性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慮到流動性覆蓋率的計量較為復雜,銀行需要一定的時間對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統和會計科目進行調整完善,《流動性辦法》對流動性覆蓋率規定了與巴III相一致的過渡期,即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於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於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流動性辦法》同時規定,在過渡期內,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對於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銀監會表示,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夠在銀行監管機構規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通過變現這些資產滿足未來至少30天的流動性需求。與傳統的流動性風險指標(如存貸比、流動性比例、超額備付金率、流動性缺口)相比,流動性覆蓋率更為全面和精細,如對同業業務采用了較高的現金流出系數和較低的現金流入系數,在反映流動性風險方面更為准確,也有助於約束商業銀行對同業資金的過度依賴,對於當前我國銀行業改進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此外,流動性覆蓋率考慮了壓力情形,也有助於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前瞻性。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1日訊 今天下午,銀監會網站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就新的「流動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關於起草《流動性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銀監會提出《流動性辦法》將暫時移除了淨穩定資金比例的相關內容。
中國銀監會昨日公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並公開征求意見,《辦法》采納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標准對流動性覆蓋率的大多數調整內容。鑒於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中的法定監管指標,《辦法》仍將存貸比納入,作為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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