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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內幕交易的司法力度還應更強 @ 2012-05-23T04: Back Hot News
Keyword:內幕交易 犯罪 黃光裕
Concept:最高人民法院22 , 內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釋6月1日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被告人黃光裕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光裕與被告人杜鵑、許鍾民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許鍾民向他人洩露內幕信息,還構成洩露內幕信息罪,其中黃光裕系主犯,杜鵑、許鍾民系從犯。
最高法首次披露黃光裕案內幕交易犯罪細節
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黃光裕、杜鵑、許鍾民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二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六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二億元。以被告人杜鵑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億元。以被告人許鍾民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億元。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將於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並披露黃光裕案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的詳情。黃光裕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光裕與被告人杜鵑、許鍾民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最高法出內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釋 | 獲利15萬以上為情節嚴重 | 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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