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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金管局證監將嚴管場外衍生品,年底諮詢 @ 2011-10-18T10: Back Hot News
Keyword:場外衍生工具 監管 交易
Concept:
兩個監管機構建議,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須經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結算,市場須向金管局設立的交易資料儲存庫,匯報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資料。上述強制結算及強制匯報規定,最初僅適用於某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但在進一步諮詢市場後,適用范圍將擴大至其他產品類別,例如股票衍生工具及其他利率衍生工具。
香港金管局與香港證監會今日發表聯合咨詢文件,提出有關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的建議。相關建議是為了回應G20集團在09年9月提出的承諾,要求所有標准化場外衍生工具合約最遲應該在2012年底前按照適當情況在交易所或電子交易平台買賣,並通過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結算。此外,場外衍生工具合約應向交易資料儲存庫匯報,而非中央結算的合約應符合較高的資本規定。
有關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去年12月監管機構首次公布框架,至今籌備已近一年。昨日金管局與證監會發表聯合諮詢文件,建議新設交易及匯報兩個機制,首階段適用於利率掉期(IRS)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NDF),但當局表示,在進一步諮詢市場後,適用范圍或擴大至股票衍生工具及其他利率衍生工具等產品,如累計股票期權(Accumulator)。金管局及證監會將分別管理銀行及證券行的相關交易活動。
在新制度中,金管局將負責監察及規管認可機構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而證監會將負責監管並非為認可機構的其他人士所進行的同類活動。市場應向金管局設立的交易數據儲存庫匯報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數據,初期只適用於某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今後有可能擴大至股票衍生等及其他利率衍生工具。
(香港)投資銀行業務董事總經理溫天納表示,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主要針對有對沖需要的一些大戶、機構投資者推出。隨著人民幣跨境交易越來越多,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規模會放量增長,對其提出監管可減少買賣投資方對市場的干擾。不過,早期的監管目標主要還是針對持牌銀行、持牌券商發行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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