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普智通系统有限公司, 08165.HK - 公司概览 |
集团主席 |
黄章辉 |
发行股本(股) |
2,324,000,000 |
面值币种 |
港元 |
股票面值 |
0.05 |
行业分类 |
软件开发 |
公司业务 |
集团主要业务为(i)开发及经营集成电路卡及智能卡、终端电子收款╱付款与数据记录及处理之软件系统;制造及营销相关商业应用;及买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ii)授出及买卖专利及提供知识产权管理顾问服务。 全年业绩: 于回顾年度,集团录得收益约人民币91,000元(二零一八年:人民币4,092,000元),较去年减少98%。公司拥有人应占本年度亏损及全面收益总额约为人民币24,275,000元(二零一八年:人民币5,330,000元),增加355%。 业务回顾 于回顾年度前,于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联交所覆核委员会送达其决定,维持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04条暂停公司股份买卖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14条展开程序撤销公司上市地位之上市科决定。覆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未能维持充足水平之营运或具备充足价值之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以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证明有充份潜在价值,从而保证公司股份持续上市。公司须于二零一八年十月底前提交复牌建议,证明其营运或资产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所要求之充足水平。 于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司已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以寻求联交所批准恢复公司股份(“股份”)买卖。复牌建议涉及收购一间主要从事进口高级品牌汽车销售之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收购事项”)。待收购事项完成后,预期公司将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之要求。收购事项将构成GEM上市规则项下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涉及新上市申请之反向收购。 于回顾年度内,联交所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同意容许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与复牌建议相关之新上市申请。 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人员或代表(“执行人员”)提出申请,以求执行人员同意将寄发新上市申请相关通函(“通函”)之最后日期延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让公司有更多时间处理新上市申请。执行人员已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授出延期批准。 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司已提交与复牌建议相关之新上市申请(“首次新上市申请”)。于同日,通函亦已提交予联交所及执行人员,以供彼等审阅及提出意见。然而,提交予联交所之首次新上市申请已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失效。 此外,于回顾年度后,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司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请以继续其于联交所上市之申请。 就集团业务营运而言,集团目前集中资源恢复股份买卖(“复牌”)。待复牌后,经扩大集团将从事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目标集团”)之业务。目标集团主要业务为(i)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经营汽车品牌4S经销店;(ii)于中国买卖新平行进口车辆;(iii)于中国买卖二手车;及(iv)于中国分销IMSA授权之汽车。 业务展望: 展望未来,公司对目标集团于重组完成后之业务抱持正面态度。 |
资料来源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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