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丰(国际)有限公司, 03966.HK - 公司概览 |
集团主席 |
党彦宝 |
发行股本(股) |
664,000,000 |
面值币种 |
港元 |
股票面值 |
0.01 |
行业分类 |
替代能源 |
公司业务 |
集团主要业务为从事光伏发电以及照明及家居饰品设计及供应链业务。 全年业绩: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年度”)公司拥有人应占之利润较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人民币442,000,000元降约32.8%至约人民币296,900,000元。 业务回顾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的业务整合为两个分部,即光伏发电业务及照明产品业务。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的收益减少约3.6%至约人民币885,400,000 元,而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则减少约32.8%至约人民币296,900,000元。溢利减少乃主要由于折旧开支及财务费用于收购设备(定义见下文)后有所增加以及税项因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派中期股息以及公司一间附属公司有权享受的三年免税期届满而增加,从而令所得税开支增加。该等不利影响因其他收入增加而部分抵销。 光伏发电业务 于回顾年度,光伏发电业务继续为集团带来溢利。于二零一九年年末,银川项目的光伏发电产能已由二零一七年的350兆瓦增加至390兆瓦。 就集团位于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银川市具备350兆瓦光伏发电产能的光伏项目(“银川项目”)而言,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完成公司附属公司宁夏宝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宝丰光伏”,作为买方)与银川滨河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卖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的买卖协议(“买卖协议”)后,宝丰光伏购买银川项目的350兆瓦光伏发电设备、配套设施、物料存货、产品及配件(“设备”),代价约为人民币2,398,200,000元(含税),其后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减至约人民币2,336,100,000元(含税),原因为增值税率根据财政部、中国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由16%降至13%。设备为自卖方收购设备后租赁予宝丰光伏的一套光伏发电设备,并由集团于二零一六年展开银川项目以来,于银川项目中用作集团的光伏业务营运。 此外,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宝丰光伏(为承租人)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出租人,“出租人”)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的融资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协议”)开展融资租赁安排,据此,出租人已向卖方支付买卖协议项下之代价人民币1,700,000,000元,届时其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出租人其后租回设备予宝丰光伏,租赁本金为人民币1,700,000,000元,将于宽限期(将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届满)后每月分期支付(另加利息),最后一期付款将于二零三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前作出。自租赁开始日期起至宽限期结束,宝丰光伏仅须支付租赁本金的利息,但毋须偿还租赁本金。宝丰光伏之融资租赁协议的债务及责任由公司担保及以宝丰光伏的全部股权的押记、由银川项目收入不时产生的所有应收款项(宝丰光伏已经转让的电价调整应收款项金额除外)的押记及就银川项目所用的所有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押记为抵押,以出租人为受益人。 作为买卖协议项下收购事项的配套安排,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卖方已向宝丰光伏支付现金人民币300,000,000元。就此,根据宝丰光伏与卖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之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宝丰光伏已向卖方转让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的电价调整应收款项,在宝丰光伏收取前述的现金款项当日起生效。请参阅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的公告,以分别了解买卖协议以及融资租赁协议及转让协议的详情。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设备的公平值约为人民币1,997,200,000元,占集团资产总值约46.1%。 董事认为,根据买卖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以及附属抵押文件购买设备对集团有利,其中包括以下原因及基准: (a) 卖方与宝丰光伏订立的租赁协议(“现有租赁”)已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届满。根据集团就光伏发电业务租赁设备的营运安排,该业务面临现有租赁未能于届满后获重续或租金可能于重续现有租赁后上升的商业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倘集团成为设备拥有人,该等有关设备租金的商业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可被消除; (b) 倘现有租赁未能重续,银川项目的营运及盈利能力将因缺乏设备而受到严重影响,并将导致撇减与集团所拥有银川项目有关的基建的价值。由于光伏发电业务已成为集团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设备对该业务十分重要,为维持集团的盈利能力,透过保证设备的持续全面营运以确保银川项目长远可持续及稳定营运对集团至关重要; (c) 尽管租赁期内将产生财务费用,与此同时,集团将毋须再承担设备的租赁开支以及上述重续现有租赁相关的风险。考虑到设备的可使用年期为25年,经扣减集团自二零一六年五月租赁起已使用设备三年,及于租赁期完成后,集团预期将能再使用设备10年左右,而毋须进一步支付任何财务付款或租金,而此举将对集团长远盈利能力有利。 经中国国家电网公司确认,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共发电720,500,000千瓦时,而光伏发电业务继续成为集团的主要收益来源,占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总收益约60.0%(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59.8%)。由于晴朗天数减少,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总发电量下跌约5.7%至720,500,000千瓦时(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763,800,000千瓦时)。尽管如此,平均单位售价(除税后)因增值税率减少而有所增加,抵销总发电量下跌的影响。此外,光伏发电业务为集团溢利的唯一来源,贡献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部溢利总额的约100.3%(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98.7%)。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来自光伏发电业务的收益约为人民币531,400,000元,较二零一八年相应年度产生的收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549,100,000元)减少约3.2%。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光伏发电业务的分部利润率约为66.5%(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4.5%),且分部溢利减少约23.9%至约人民币353,200,000元(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464,200,000元),主要由于收购设备后导致折旧开支及财务费用增加。 照明产品业务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照明产品业务的收益约为人民币354,000,000元(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369,400,000元),贡献集团收益总额约40.0%(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0.2%),较二零一八年相应年度产生的收益减少4.2%。撇除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人民币兑港币贬值的影响,收益较二零一八年相应年度减少9.6%。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照明产品业务分部利润率转为负值至约-0.3%(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6%),分部亏损约人民币1,000,000元(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部溢利约人民币6,100,000元)。分部亏损乃由于美国征收额外关税及集团照明产品的主要市场持续剧烈竞争所致。 业务展望: 于二零二零年,董事会相信光伏发电业务将继续为集团的主要溢利来源。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减少颁布有关光伏发电业的有利政策,集团将继续于光伏发电业务实施成本控制措施,为公司股东(“股东”)维持合理回报。董事会可能对集团的营运进行战略检讨,物色及评估其他充满乐观前景行业的业务机遇(如养老产业及健康护理产业),以分散集团的收入来源,从而满足股东的整体利益。 光伏发电业务 于发布二零二零年意见书及二零二零年管理办法后,公司之董事(“董事”)会预期,银川项目将被纳入补贴项目名单。预期集团将向中国政府收取电价调整应收款项,当中部分将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支付予承租人。 照明产品业务 于二零二零年,预期照明产品业务仍将受到美国就中美贸易战带来的不确定性征收额外关税以及主要市场竞争加剧的不利影响。倘市场竞争持续加剧,集团将迅速调配资源,转而专注于集团的其他分部,从而为股东创造长期回报。 |
资料来源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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