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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料 - 中国旭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00067.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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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旭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00067.HK - 公司概览
集团主席 张志刚
发行股本(股) 140,000,000
面值币种 美元
股票面值 4.0E-4
行业分类 化工产品
公司业务 集团于本年度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 制造及销售聚苯硫醚(「PPS」)产品(包括PPS树脂、 PPS纤维及PPS化合物);及 . 普通芒硝、特种芒硝及药用芒硝的加工及销售 全年业绩: 截至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并无产生收入及毛利。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除所得税前亏损为人民币196,600,000元(二零一八年∶人民币192,900,000元)。 业务回顾: 委任临时清盘人及清盘聆讯 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开曼群岛大法院(「开曼法院」)提呈清盘呈请将公司清盘。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寻求委任公司清盘人之传票已向开曼法院存档。 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之聆讯上,开曼法院颁布法院命令委任苏文俊先生、庄日杰先生及David Walker先生为临时清盘人,以及颁布另一命令将清盘呈请之聆讯押后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押后聆讯上,清盘呈请获进一步押后至待定日期。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开曼法院作出另外命令,以解除David Walker先生作为共同临时清盘人任何履行进一步的职能,并以Simon Conway先生代替。 于委任临时清盘人后及根据于命令中赋予临时清盘人之权力,临时清盘人已向相关方(包括董事及公司主要雇员、银行及核数师)以及于香港及中国之办公室及业务之实地考察取得公司资料、账册及记录。 临时清盘人已寻求识别及保障公司任何资产(包括香港办公大楼)、拥有香港有限之账册及记录、要求董事提供财务状况以及寻求将银行结余转至临时清盘人之指定账户。 公司重组 公司股份暂停买卖 股份已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五十六分起于联交所主板暂停买卖。 首次复牌条件 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联交所通知公司,已向公司施加以下复牌条件(「首次复牌条件」)以进行公司股份之恢复买卖: (a) 刊登公告回应Glaucus Research Group之Glaucus报告及Emerson Analytics Co., Ltd.之Emerson报告内提及的指控,以及披露市场评估公司最近期经营及财务状况所需之一切重大资料; (b) 刊发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规定之所有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核数师发表含保留意见的关注事项;及 (c) 证明公司具备上市规则第13.24条项下之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价值。 公司亦须于复牌前遵守上市规则及于香港及其注册成立地点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倘情况出现变动,联交所或会不时修订上述任何事项及╱或施加额外条件。 除牌程序第一阶段 于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根据联交所于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所发出之函件,由于联交所认为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维持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以维持其上市地位,联交所决定根据上市规则应用指引第17条将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第一阶段。 除牌程序第一阶段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届满。公司须在除牌程序第一阶段届满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针对所有复牌条件提交可行的复牌计划。复牌计划必须清楚、合理及协调一致,并载有充足资料(包括日后业务发展之预测及清晰计划),以供联交所对复牌计划作评估。公司必须证明其有实质业务,及其商业模式乃切实可行及可持续发展。复牌计划亦应符合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之法律法规。 除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告之复牌条件外,联交所亦增加恢复公司于联交所之股份买卖的额外复牌条件: (a) 证明公司有充足财务报告程序和内部监控系统,可履行上市规则之责任;及 (b) 针对公司之清盘呈请获撤销或驳回及解除临时清盘人之委任。 除牌程序第二阶段 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司宣布并无于除牌程序第一阶段届满日期前提交任何复牌计划,故联交所决定根据上市规则应用指引第17条,将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并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生效。除牌程序第二阶段于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届满。公司须于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届满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即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提呈可行之复牌计划以回应以下各项: (a) 证明公司具备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之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价值; (b) 阐释由Glaucus Research Group及Emerson Analytics Co., Ltd.所发出之报告内提及的指控,并披露一切重大资料; (c) 刊发所有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核数师发表含保留意见的关注事项; (d) 证明公司有适当地落实充足财务报告程序和内部监控系统,以履行上市规则之责任;及 (e) 撤销或驳回清盘呈请,并解除临时清盘人之委任。 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公司宣布并无于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届满日期前提交任何复牌计划,故联交所决定根据上市规则应用指引第17条,将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除牌程序第三阶段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起生效并会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届满。 将予提交之复牌计划须证明公司具备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之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及撤销或驳回公司之清盘呈请,并解除临时清盘人之委任。 公司亦需要: (a) 阐释由Glaucus Research Group及Emerson Analytics Co., Ltd.所发出之报告内提及的指控,并通知市场有关重大资料; (b) 刊发所有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核数师发表含保留意见的关注事项;及 (c) 证明公司有适当地落实充足财务报告程序和内部监控系统,以履行上市规则之责任。 建议重组公司 于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司与投资者订立重组框架协议。据此,公司将落实重组公司之股权及债务。 根据重组框架协议,公司将进行建议重组,包括: (i)股本重组; (ii)债权人计划; (iii)公开发售;(iv)认购事项; (v)收购事项; (vi)反收购;及(vii)清洗豁免。 于订立重组框架协议后,公司已于除牌程序之第三阶段结束前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以寻求恢复公司股份买卖。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司接获联交所发出之相同日期的函件,当中说明联交所同意准许公司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与复牌建议(而非任何其他建议)相关的新上市申请。倘公司未能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新上市申请或复牌建议中建议的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能进行,联交所将进而取消公司于联交所之上市地位。 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司已向联交所提交新上市申请。根据上市规则,倘原上市申请之已过去六个月,则须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请。因此,五份新上市申请已分别于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新提交。同时,联交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统称「监管机构」)于二零一七年四月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期间就新上市申请发出数份提问。公司、投资者及所有其他专业团队已于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及二零一九年间紧密合作以回应监管机构的提问及作出相关回覆并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刊发通函。于本财务报表日期,监管机构已原则上批准新上市申请。 鉴于建议重组的进展及目标集团近期财务表现,公司、临时清盘人及投资者分别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订立七份修订函(「修订函」)以延长重组框架协议的最后截止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或订约方可能以书面协定的任何其他日期)及将公开发售价、认购价、 代价股份价由0.08港元修改至0.06港元。修改股份合并比例,从10股合并为1股至40股合并为1股,从而导致公开发售价、认购价及代价股份价由0.06港元上涨至0.24港元,及改变交易结构,当中的认购事项及公开发售已被取消并将进行股份发售。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重组框架协议基本维持不变及于所有方面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业务展望: 在其专业顾问之协助下,临时清盘人已向联交所提交复牌计划及新上市申请。当复牌计划成功实行时,以下事项将会达成: . 集团所有现有资产根据与债权人所协定之债权人计划条款转移至计划公司或计划管理人,用以为债权人之利益作出变现; . 公司之所有债务透过债权人计划获悉数解除; . 为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投资者将与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配售协议,以配售不少于经扩大集团已发行股本之15%。于上述配售后,投资者将拥有经扩大集团已发行股本约65%,通过公司配售加入的新股东将拥有经扩大集团已发行股本约2%,通过优先发售加入的新股东将拥有经扩大集团已发行股本约8%,视乎优先发售之接纳程度,现有股东整体及公开发售包销商将分别拥有经扩大集团已发行股本约5%至10%以及约0%至5%; . 于执行人员授出清洗豁免后,投资者将毋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就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 . 公司将全资拥有目标集团,其从事建筑物料业务及拥有成功之往绩记录及符合联交所之新上市规定;及 . 于联交所批准股份及新股份于联交所恢复买卖之后临时清盘人之委任将获解除。 至此,所有联交所施加之复牌条件将获达成。 就股东及债权人之整体利益而言,公司寻求联交所批准实行新上市申请,从而就全体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之利益恢复股份买卖。

资料来源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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